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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安庆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安庆市摄影家协会是由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以从事摄影创作,摄影艺术研究,广泛开展群众摄影活动等为己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文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和繁荣全市的摄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安庆市摄影家协会是安庆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社团登记管理属安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安庆市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摄影文化活动,鼓励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解放思想,刻苦学习,深入生活,勤于实践,勇于探索和创新。倡导题材、体裁、形式的多元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并存发展的局面。大力培养优秀人才,奖励优秀作品。不断提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艺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发现和培养摄影创作、摄影理论、摄影艺术教育和相关方面的新生力量。不断提高全市摄影队伍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等开展的各项摄影活动;加强与各省、市(地)和港台澳地区及国外的摄影创作交流和学术研究交流。密切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各种类型的摄影活动,适应和满足群众生活与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只吸收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拥护本协会章程,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采编、教学、照片制作、摄影器材研制和收藏、维修,组织领导工作等,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自己摄影代表作品、著作、专业论文、译文、教材、编辑出版的画册或能表明自己摄影水平的材料等,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各级摄影协会推荐,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或日常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吸收加入本会的会员由安庆市摄影家协会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以资证明其会员身份。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者,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本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生效,并交回会员证。
(六)本会会员从事正常的摄影工作时,如因艺术思想、创作活动在人身自由、劳动成果和经济利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其维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热爱摄影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新会员入会一次性交纳会费一百元。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查实后,可取消其会籍:
(一)违法乱纪受到法律制裁而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利益者;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一切活动达二年以上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开支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团为最高决策机构。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商定实施各种重要活动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下设创作活动部、组织联络部、展览事务部,各部成员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名通过,原则上各部负责人由一名副主席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办会会议审核推荐。
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须有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主席团成员表决通过才能生效。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摄影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主席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和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经费收支。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计划;
(二)主持开展日常业务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根据摄影事业发展的需要,本会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由在开拓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中作出贡献,有较高威望者,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名额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由协会聘任,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健全帐目,严格审批手续;实行民主理财的原则,及时通报公示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办公会议,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